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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规范师生集体外出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及社团活动的规定

发布时间:2016-03-24 09:02:18      资料来源:     作者:     浏览次数:

各二级学院团委、学生机构:

根据我校《肇庆学院师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规定》要求有关,为进一步加强师生集体外出进行社会实践活动、社团活动(以下简称活动)的管理,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,充分发挥社会综合实践的教育功能,维护正常的教育和社会实践秩序,结合我校工作实际,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:

   第一条  活动带队负责人在出发前须对全体成员进行安全教育,提高每位成员的安全意识,学生需保护自身及财产安全,不得私自脱离队伍。

第二条  组织师生外出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或社团活动,应购买师生外出安全险。保险购买情况应填写在《肇庆学院师生集体外出活动申报审批表》“安保措施”一栏中。

第三条  外出活动前活动负责人需集队清点人数做好纪录,并向学生宣布活动安排和注意事项,外出人员需遵守纪律、听从指挥,注意安全。到达目的地后要有组织地开展活动,结束后,在规定的地点按时集中,全体外出人员应集体返校。

第四条  对于外出活动未进行申请及报备程序,无视学校纪律,私自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的教职工、学生,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组织者的责任,如发生意外事故,一切后果有组织者承担;学校亦将认真调查,追究责任,予以违规者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。

 

附件:肇庆学院师生集体外出活动申报审批表

 

 

     共青团肇庆学院委员会

        2016年3月2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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