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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2017年3月至8月团费交纳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7-02-27 21:43:37      资料来源:     作者:     浏览次数:

各二级学院团委:

《团章》规定,每位团员必须按时间向组织交纳团费;团员向组织,团的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按规定交纳团费是团的纪律。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工作是共青团工作的重要内容,按时上交团费是各级团组织的责任和义务,也是团组织之间、组织与成员之间保持经常联系的一种必要形式。现就做好2017年3月至8月团费交纳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根据《共青团广东省委关于印发<关于团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的实施细则(试行)>的通知》(团粤发〔2016〕9号)的文件精神,我校大学生团员团费交纳标准为0.20元/月/人。此次团费收缴,每名学生团员应交纳6个月(2017年3月至8月)团费,每人共计1.20元。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,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,应交纳党费,可不交纳团费,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。鼓励保留团籍的专(兼)职团干部自愿交纳团费。

二、团费收缴须严格依据各班团支部上报的团员统计数据,务必确保交纳团费的准确性。

三、请各班团支部于3月10日(星期五)前按规定将本团支部团费交至所在二级学院团委。

四、各二级学院团委统计并汇总好各团支部交纳的团费后存入以下账号,并登记好“交纳团费统计表”(见附件)(电子版及打印版各一份),连同存款凭据于3月15日(星期三)前一起交至学校团委组织部。

开户银行:肇庆市端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大分社

   名:肇庆学院

    号:80020000001700150

五、学校团委组织部将对各二级学院团委团费收缴工作进行统计、核查。二级学院团委对本学院未按时缴纳团费的情况要及时汇总,并做好原因分析,提出可行性对策及建议。团费收缴情况将作为本年度共青团“五四评优”的重要参考依据。

六、各学院团委在工作中要严肃团的纪律,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,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限期改正。拒不改正的,由所在团组织按照《团章》第八条、第九条的规定处理。对无正当理由,连续 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,按自行脱团处理。

七、团费使用的有关规定

(一)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、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、略有结余的原则。

(二)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,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。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:

1.开展团内培训;

2.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、资料、音像制品和其他学习资料;

3.购买团旗、团徽和其他团务用品;

4.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、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;

5.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、青年;

6.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;

7.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。

 

联 系 人:杨琼

联系电话:0758-2716276

电子邮箱:2047916280@qq.com

 

特此通知。

 

 

 

共青团肇庆学院委员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7年2月2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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